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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法第六章有相关条文第六章 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内法第二容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3、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5、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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