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立即取消其轮候或承租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二、不诚信行为将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上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租赁型保障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型保障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拖欠租金的;
4、改变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用途、使用性质或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5、破坏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6、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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