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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张娜
外出遛狗时,爱宠被大型犬咬伤,伤势严重,主人能否因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5月的一天,李某前往永川某公园遛宠物犬柯基,与在该公园遛大型犬阿拉斯加的王某相遇。当时阿拉斯加未拴绳子、未戴嘴套,发现柯基后便上前袭击,随即被两人阻止。李某将柯基送往动物诊所治疗,产生医药费3853元。事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因治疗柯基支出的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携大型犬出户遛放,未拴犬链且未戴嘴套,违反管理规定,并导致柯基被咬伤,其作为饲养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具有人身意义,故李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赔偿李某损失385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犬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长期饲养并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者精神寄托的情形,如导盲犬、功勋犬等等。本案中,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具有人身意义,且案涉柯基被咬伤后及时送医诊疗,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未给李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编辑:李岩】